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市、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组织开展救灾捐助。
5.3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由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 恢复重建
按照省级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各级政府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上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省政府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国家援助的,由省政府提出请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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