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附则
(1)省级有关部门,市、县、乡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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