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省、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要根据事发地政府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时,可根据需要设立涉外事务处置组。
(2)现场指挥。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应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省政府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前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豫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市、县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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