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应对原则与应急响应分级
1.7.1 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应对。
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7.2 应急响应分级
省级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启动省级Ⅰ级响应由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省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省级Ⅲ级、Ⅳ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决定。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市、县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可参照省级层面,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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