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将公民强制约束在一定的空间不准其自由行动、不准其对外联络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无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d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法定机关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发现嫌疑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果发现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则可以依法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作为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法律对搜查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他人身体实施搜查。
(二)侮辱、殴打他人
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宪法保护。侮辱是指通过一定的言行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殴打是指以击打、捆绑等暴力手段施加于他人的行为。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无论是保安从业单位或保安员自作主张侮辱、殴打他人,还是应客户要求、受客户指使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格禁止的。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证件、文件的一种侦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将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制裁形式。扣押、没收都是法定机关的执法行为。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扣押、没收他人的任何证件和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保安员不得自行或受客户单位的指使,对于到客户单位执行工商检查、税务检查、生产安全检查、卫生检查、质量检查等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进行阻挠或设置障碍变相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追索债务是指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索要债务的行为。追偿债务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提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解决,不得私自强行追索债务,否则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追索债务。
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务、语言不合、观点不同、利益冲突等引起的争吵、厮打、不和等事件。暴力是指通过施加力量致其身体受损的行为,暴力的形式有击打、捆绑、冻饿、电击、刀刺、强光照射、非法拘禁等。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施加暴力为威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条件。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保安员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而不能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胁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六)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监控设备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是及时排查、解决监控区域的纠纷,查破各种治安、刑事案件的原始资料。这些监控影像资料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不得向外扩散,不得随意复制、播放、传播、查阅监控影像资料,也不得供无关人员观看,不得向媒体提供,更不得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扩散。
(七)侵犯个人隐私、泄露涉密信息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客户秘密,不得随意谈论和泄露客户情况,不得私自开拆客户信件,不得随意进人客户私人领域,未经客户许可不得介人客舟私人事务。
涉密信息是指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对涉密信息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员,不得将涉密信息公布于众,同时还要防止他人窃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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