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此外,保安从业单位还应该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二)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保安员后,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工作和保安队伍建设需要,建立完善保安员在岗培训制度,对保安员加强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司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约。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保安服务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享受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护,如配备岗位所需的装备等。
(五)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对表现突出的保安员应当给予一定的表扬和物质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奖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保安服务特点和我国《刑法》的规定,保安员可以在保安服务中行使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妙权利。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止不法侵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注意不能防卫过当。保安员依法采取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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