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权限
1.对治安、刑事案件等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力。
2. 发生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无现场勘查的权力。
3. 出入商场的工作人员其所携带的物品,按照商场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4. 管理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5. 勤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6. 对单位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7.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安保部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8.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9. 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0. 对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保安科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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