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1:安保人员擅自锁车、搜包犯法吗?
答:保安是不可以随意锁车的,因为并没有行使处罚的权利。
搜包的行为也不合法,保安可以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但是不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情节严重者将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2: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一事中,安保人员违法吗?
8月30日,西安地铁3号线大雁塔车站一名女性乘客被地铁安保人员强制拖离现场。视频显示,拖拽过程中,女事主身体大面积裸露。该事件引发人们热议。
答:安保人员在现场劝阻、安检、疏导人群、拉人墙等,属于辅助工作,但“强制带离现场”是典型的“管束或约束身体”的执法行为,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果地铁安保人员并非地铁警方聘请且备案培训的辅警,而只是保安公司劳务派遣到地铁运营公司从事相关工作,那么其行为连“执法”都不算,性质就更加恶劣。
本案中,地铁保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开启执法记录仪,首选劝阻,如果劝阻不听,立刻通知地铁民警或辖区派出所民警处置。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担心行政违法嫌疑人跑掉,只要完整取证,事后查处也未尝不可。
法律案例3:安保人员与业主因不满主人遛狗时随地大小便,于是投毒鸡肝致使11条宠物狗死亡被判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保安触犯了哪条法律?
答: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由于小区草坪等地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的特点,应当被认定为公共场所,被告人在草坪投放毒鸡肝的行为侵犯的对象不单纯地指向宠物犬饲主的财产权,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和危险。投药需要放在特定规格特定位置的毒饵站,各地有非常明确的规范,不仅要贴有橘黄色警示标识,还要提供施放方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01 保安员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是什么?
(1) 制止而非处罚:执行门卫、守护、巡逻、押运、随身护卫、人群控制、技术防范、安全咨询等保安服务任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无处罚的权力,情节严重的送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在执行任务时,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和罚款的权力。
(2) 登记而非搜查: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内;对出入保安区内的可疑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的或装载的物品,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未领卡而冲入的车辆,记下其车牌号码,并用对讲机第一时间通知其他岗位的保安人员,以免误会。
(3) 保护而非勘察: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扩大,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维护现场秩序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4) 及时上报安全隐患: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炸、防破坏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值勤区域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协助客户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客户报告,随时提出整改建议并采取必要的紧急防卫措施。
(5) 及时制止不法行为: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对携带匕手、三棱刀等管制刀具和自制火药枪及其它形迹可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对杀人、放火、抢劫、盗窃和其他现行犯罪分子,有权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如遇有不法分子反抗,甚至行凶报复,可采取正当防卫。
(6) 及时提供犯罪信息:有权向公安机关反映安全防范情况,提供违法犯罪信息,配合、支持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一发执行公务。按合同规定,对客户单位进行安全防范检查,协助客户制订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02 保安员执勤中应当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 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理财务;
(3) 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4) 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5)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6) 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