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安员巡逻的权限
1.保安员在巡逻中对各类案(事)件等的现行违法犯罪人员,有权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拘留、关押、审讯、没收财产及罚款的权限。
2.发生在巡逻区域内的刑事、治安案件,保安员有权保护现场、保护证据,可进行业务性勘查,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安员可规劝、阻止或制止未经许可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人员、车辆。
4.出入管理服务区域的人员、车辆及其所携带、装载的物品,保安员可按照客户单位的制度、规定进行验证、验物,但无人身检查权。
5.保安员可在管理服务区域内进行安全防范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6.巡逻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保安员可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波及无辜人员或防卫过当。
7.保安员可以对业主、客户单位职工进行法制宣传,做好“四防”工作(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协助业主、客户单位及时整改。
8.巡逻中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可疑人员,保安员可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上级及公安机关处理。
9.巡逻中遇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保安员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对其处罚的权力。
10.对违法犯罪行为,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但无处罚、裁决的权力;保安员无权受理或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
1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安员可以监视,并向公安机关或上级报告,但无侦查、扣押、搜查的权限。
12.保安员有权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任何部位进行巡逻、检查,积极配合卫生、绿化、维修等其他服务,制止违章行为,防止破坏,对不能制止解决的问题向上级报告。
13.保安员应当按保安服务公司的指令完成各类指派任务。
14.保安员按规定选配防护、通信等器材设备。
15.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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