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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2018-12-21       作者:驻马店保安公司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培训学校以及保安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保安队伍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在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研讨制订一套全国先例、全省首创的《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定于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依托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先抓大后抓小,从国有企业逐步推入私企、物业等中小商家,通过设定扣分项目,公安机关在检查保安服务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和保安服务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规定先予处罚后,再给予相应扣分;通过设定加分项目,对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给予相应加分。对不同积分的保安从业单位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对积分低于警戒分值的保安从业单位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通过增加检查次数,加大处罚力度,防止形成“黑保安”势力;同时每年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保安从业单位积分情况。

随着社会各界对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强,保安行业已经成为当今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就保安员的管理和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等方面表示,保安这个行业,不仅要对用人单位负责,更要对社会安全负责,只有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治安防控体系中,“保安”这一行业才能实现真正的价值。

下一步,全市公安机关将积极贯彻落实《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对保安行业现存的问题进行规范,对违反条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积分制管理为抓手,推动全市近5万多名保安的队伍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解决保安管理法律滞后带来的乱象,促使保安行业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辅助力量。

目前,台州市公安局正在推进组建保安社会应急队伍,从积分高的保安从业单位里选出优质人才,组建全市的保安应急队伍,在大型活动、重大安保活动中发挥主力军作用,树立属于台州的保安服务品牌,进而带动全国保安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学校和保安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保安队伍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保安从业单位:台州市范围内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自行招用三人以上保安员单位。

保安培训单位: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培训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保安员:依法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的人员。

 

二、管理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定期检查、积分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积分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遵循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银监、教育、住建、行政执法、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监管。

 

三、分值设定

(一)设置规则

公安机关在检查保安服务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和保安服务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条例》先予处罚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扣分。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加分,加减积分可以互相折抵。保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分的计入保安从业单位。

(二)扣分设定

1.保安从业单位未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等岗前和在岗培训的,每家每次扣1分。

2.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未按照《条例》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2011式保安服、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标识的,每家每人次扣1分。

3.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每家每人次扣1分。

4.保安从业单位未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每家每项扣2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每家每项扣1分。

5.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每家每次扣1分。

6.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每家每次扣2分。
7.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每家每次扣2分。

8.保安从业单位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每家每人次扣2分。

9.保安从业单位未建立落实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每家扣2分。

10.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每家每人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1.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每家每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2.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每家每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3.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犯罪案件的,每家每人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4.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建立使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每家扣1分。

15.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客户单位信息录入系统不实时的,每家次扣1分。

16.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保安员身份信息录入监管系统不准确的,每条次扣1分。

17.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保安员入职、离职信息更新不实时的,每条次扣1分。

18.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将保安员信息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每条次扣2分。

19.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其他需录入监管系统的信息数据录入不完整的,每条次扣2分。

20.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每家每次扣2分。

21.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每家扣3分。

22.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场地与申报设立公司时不一致的,每家扣3分。

23.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注册资金与申报设立公司时不一致的,每家扣3分。

24.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取得保安管理师以上资格证书的,每家每人扣3分。

25.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申报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时不一致的,每家每人扣3分。

26.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由不具备法定负责人资格条件的人经营管理超过一个月的,每家每次扣3分。

27.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的,每家每次扣3分。

28.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每家每次扣3分。

29.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每家扣3分。

30.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未实时将新入职或离职的保安员信息向辖区公安机关备案的,每家每次扣3分。

31.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每家每次扣3分。

32.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的要求进行培训的每家每次扣3分。

33.保安培训单位以保安培训为名对外提供保安服务的,每家次扣3分。

34.保安培训单位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被治安处罚的,每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被刑事处罚的,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加分项目设定

1.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安防控,向公安机关及时提供违法犯罪情报线索予以查实的,每条加0.5分。

2.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每家每起加1分。

3.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的,每家每人次加2分。

4.抓获逃犯的,每家每人次加3分。

5.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表彰或奖励的,每次分别加3分、5分、10分,同一事件就高加分一次。

6.获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每家每人次加10分。

 

四、结果运用

除依法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服务许可证外,每家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学校设定的初始分值为100分,一年为一个积分周期,积分周期结束后恢复初始分值。积分情况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1.积分为100分以上的,保安服务公司可评定一级等级资质,优先推荐省市级评优评先活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每年检查1次。

2.积分为90分至99分的,保安服务公司可评定二级等级资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3.积分为81分(含)至89分的,保安服务公司只可评定三级以下等级资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2次。

4.积分为80分以下或者有一次性扣20分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列入“黑名单”管理,责令限期整改。保安服务公司在本积分周期内不得参与等级资质评定,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3次,对涉及的违反治安管理和保安服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5.保安员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全体保安员警示学习教育不少于1天;保安员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保安从业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全体保安员警示学习教育不少于2天。警示教育视频图文资料须上报公安机关备查。

6.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聘用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五、管理职责

1.市局治安支队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落实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进行督导,对积分在80分以下的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每季度抽查不少于1次,凡被市局抽查到的有违反扣分设定内容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一律予以双倍扣分,视情直接列入“黑名单”进行整治,并予以通报。

2.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区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及保安员的积分管理工作,督导派出所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开展检查,负责加分情形审核认定,每年定期将辖区内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

3.派出所负责召开辖区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负责人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的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检查、扣分以及加分情形的初审工作,建立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档案,将扣分项目实时录入信息系统,作为积分制管理的实施依据。

4.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进行检查后,应当场填写《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检查记录表》,详细注明扣分、加分的理由和分值,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检查民警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检查记录表》存档两年。

5.保安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本单位保安员进行积分制管理,并将扣分情况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后予以扣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3.本办法设定的以上、以下数字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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